******医院)中药饮片配送及配套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GN2025-36-3525)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出的答疑问题澄清如下:
1、投标人提问:评标办法“生产企业每拥有一个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种植基地加1分, 种植基地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严格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操作;经营企业须提供所供饮片生产企业(仅限一家)的相关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种植基地加1分;未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 生产企业提供种植基地的资料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只能是饮片生产企业(仅限一家)的相关证明材料吗?如经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符合GAP的合作种植基地是否有效?
答:“生产企业(仅限一家)”指拥有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种植基地,而不是合作的种植基地。
2、投标人提问:评标办法“(1)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中药饮片溯源码,任意人扫描该溯源码,可获取如下信息:生产企业名称、中药饮片名称、包装规格、包装级别、包装比例、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等信息。经营企业须提供所供饮片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一家)。根据投标人提供溯源码扫描后的信息截图评分,提供截图品种满足10 种且信息完整得2分,提供上述资料小于10种,或信息不完整者不得分;在此基础上******管理局2023年10月1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安微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中药饮片追溯码的基本要求,要求中药饮片追溯码长度为24位字符,应关联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名称、中药饮片名称、包装规格、包装级别、包装比例、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单品序列号等相关信息;然很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于2023年10月之前已经开始实施中药饮片追溯,大部分企业都是购买第三方的追溯系统但仅有一************有限公司等省内头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码均无法完整体现“包装规格、包装级别、包装比例”等信息;根据《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中第7条中药饮片追溯编码构成来看,只能从24位溯源码中第10、11位数字识别包装规格标识码,第12位数字识别包装级别标识码,无法以图文形式直观体现出包装规格、包装级别、包装比例等信息;该规范是一份安徽省的指导性意见,对企业没有强制性要求。对外省企业更没有执行意义。当前中药饮片溯源没有国家统一要求,企业根据情况自建或从第三方购买溯源平台,录入饮片的基本信息,没有全部遵守《安徽省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规范》的指导性意见。因此建议删除“包装规格、包装级别、包装比例”条目,以实现评分标准的客观、公平。
答:经市场调研,至少三家潜在投标人符合上述要求,该条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3、投标人提问:评标办法“有中药饮片集采配送品种配送权,加 4 分。”其中,“中药饮片集采配送品种配送权”是指提供溯源码的生产企业拥有集采品种配送权,还是指经营企业拥有集采品种的配送权?
答:既可以是生产企业拥有的集采品种配送权,也可以是经营企业拥有的集采品种配送权。
4、投标人提问:“中药饮片集采配送品种配送权的证明材料”有何要求?若为生产企业,提供集采品种中标目录?若为经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若有效,其授权委托书是否必须开给贵院?
答:“中药饮片集采配送品种配送权的证明材料”,若为生产企业,提供集采品种中标目录等,若为经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投标人提问:经营企业提供的饮片溯源码生产企业和给予经营企业集采配送权的企业是否要求为同一家饮片生产企业?
答:经营企业提供的饮片溯源码生产企业和给予经营企业集采配送权的企业不要求为同一家饮片生产企业。
6、投标人提问:评标办法“生产企业对饮片、中药材(不包含国药准字饮片)能做全品种检验主要设备齐全,拥有高效液相 1 台,气相色谱议 1 台,原子吸收仪 1 台,得 1分,每增加一台得 1分;主要检测设备缺失,检验能力不足,不得分,满分 6分。附检验设备照片、型号一栏表、设备采购发票,或第三方固定资产审计报告。 如供资料与实际不附,招标人有权中标后取消其中标资格。经营企业须提供所供饮片生产企业(仅限一家)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所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设备除了上面指定的三台设备各1分外;另增加的3分是指其他检验设备,还是每任意增加上述三台中的任意一种设备均可得1分?
答:同时拥有“高效液相1台,气相色谱议1台,原子吸收仪1台”得1分,之后每增加任意一台设备得1分。
7、投标人提问:评标办法“企业资质栏目、企业实力栏目、实验室检测能力”中都有生产企业(仅限一家)资料。这三个栏目中所要求的生产企业资料“仅限一家”是每个栏目中“仅限一家”生产企业,即三个栏目中可以用3家生产企业,还是这三个栏目中必须为同一家生产企业?
答:三个栏目中的生产企业不要求为同一家生产企业,可以为三家生产企业。
8、投标人提问:评标办法“中药饮片(包含中药材)仓储面积:投标人中药饮片(包含中药材)仓储面积满1000平方米,得1分,小于1000平方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平方米增加1分,额外增加的仓储面积不满500平方米不加分;满分6分;注:以药监部门出具的仓储面积证明材料为依据。所有提供的材料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原件签订合同前备查),没有提供不予计分。” 该仓储面积是否单指存储中药饮片(包含中药材)的仓储面积如是,我司认为该面积要求严重脱离配送企业的实际仓储情况。贵院位于安徽省内,按照省内药监局的要求以及省内配送企业的实际情况,1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即符合要求,贵院如此要求中药饮片(包含中药材)的仓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才可以得分,严重脱离实际情况。这实际上是在排除潜在投标人,排除了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另,本次招标分两个包三年时间共计采购1500万元,并且每个中标人只能中一个包,拆分至每月的采购量约20万元,在采购量较小的情况下要求上述仓储面积显然与实际不符。
答:经市场调研,至少3家潜在投标人满足该评标办法条款。我院结合招标项目本身要求,设置该评标办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该条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招标文件与本公告冲突之处,以公告为准。其余不变,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04日
附件:
答疑澄清公告.pdf
澄清公告(签章).pdf